(2014)万法民初字第078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7810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金垚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