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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法民初字第078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7810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金垚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