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桃民二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张薇薇等诉郭嘉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某,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桃民二初字第271号原告:宗某某,男,1956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张某某,女,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郭某某,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宗某某、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一四年九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之诉。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之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某某、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忠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米亚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