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茶法民督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建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建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茶法民督字第80号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茶陵县。法定代表人郭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琼,女,1985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系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唐建,男,汉族,1983年8月22日出生,茶陵县人,住茶陵县。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唐建给付欠原告的本金和利息共计33000元,并提供了贷款凭证为据。本院受理后认为,因无法向唐建送达支付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茶法民督字第80号的督促程序。代理审判员  陈军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佳凤附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