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浦商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东彪与石文坚、方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彪,石文坚,方巧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浦商初字第2061号原告张东彪。被告石文坚。被告方巧珍。原告张东彪与被告石文坚、方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宏宇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东彪、被告石文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巧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14日,被告石文坚向原告借款700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方至今未偿还借款。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由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为主张其权利,原告提供了借条一张、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被告石文坚辩称:借款已经归还12600元,其他没有异议。被告方巧珍未作答辩,二被告均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于2009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14日,被告石文坚向原告借款700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石文坚归还了本金12600元,但其余借款57400元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石文坚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石文坚理应及时归还借款,其拖欠不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57400元及支付合法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他12600元借款的诉请,因被告方已归还,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方巧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石文坚、方巧珍归还原告张东彪借款574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574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4年8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张东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95元,由原告负担269元,二被告负担12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王宏宇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洪惠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