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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黄开忠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开忠,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黄浦行初字第305号原告黄开忠,男,1953年1月8日生,汉族,住本市闸北区。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施家仪。委托代理人钱莹,女,该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沈玉蓉,女,该中心工作人员。原告黄开忠诉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开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开忠负担人民币25元。审 判 长  洪 伟代理审判员  陈佳莹人民陪审员  肖 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钱 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