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中民监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熊冬初、刘继成、陈礼仁、刘从义因与被申请人浏阳市银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企业租赁经营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熊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浏阳市XXXX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监字第000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组***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组**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民,住XX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组**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市XX乡XX村XX片**组**号。以上四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浏阳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浏阳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镇XX村。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熊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浏阳市XXXX有限公司企业租赁经营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长中民四终字第4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熊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刘某某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熊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熊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罗芳海代理审判员 易伟玲代理审判员 徐琳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欣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