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催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靖江苏源热电有限公司、徐宁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靖江苏源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催字第00024号申请人靖江苏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苏源热电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倩,女,1980年7月17日出生。申请人靖江苏源热电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30日发出公告(其中2014年7月2日刊登于人民法院报公告版),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2014年1月27日广发银行南通分行海安支行办理的出票人为南通瑞珏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海安迈成商贸有限公司、金额��100000元、票号为30600051/21274299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付款行广发银行南通分行海安支行申请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申请人靖江苏源热电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缪宏勇审 判 员 何志华代理审判员 刘昌海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景 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