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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内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瑜、董金梅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吴瑜,董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内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闪晓丽,定西市安定区香泉镇人民政府干部。被执行人吴瑜(曾用名吴玉),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董金梅(曾用名董春梅),女,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非诉行审字第88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标的款14785.4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29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群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