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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槐执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吉存等与海南华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吉存,李广连,海南华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槐执字第833号申请执行人李吉存,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平阴县。申请执行人李广连,女,1962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申请执行人李吉存。被执行人海南华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槐民初字第3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吉存、李广连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李吉存、李广连于2014年9月16日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槐执字第833号案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东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