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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20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初字第02094号原告陈某某,女,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张某甲,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海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彼此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日渐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架,被告对家庭极其不负责任,且有外遇,甚至经常殴打原告。双方现已分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性,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被告张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最近十年从未打过原告,也没有外遇,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甲1998年4月17日登记结婚,1998年7月26日生育一女孩张某乙。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原告遂于2014年7月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被告表示愿意今后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亦应摒弃前嫌,珍惜以往夫妻感情,不宜坚持离婚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离婚之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