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01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与被执行人袁理想、王庆刚、徐州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袁理想,王庆刚,徐州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11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法定代表人龚培新,行长。被执行人袁理想。被执行人王庆刚。被执行人徐州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飞龙,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与被执行人袁理想、王庆刚、徐州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新商初字第0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等。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8749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州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六个月及对被执行人袁理想所有的位于*****************候查封,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新商初字第0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晁岱卿执行员 艾荣华执行员 窦金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小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