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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民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07

案件名称

杨荣光与李忠勇、杨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光,李忠勇,杨美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连民初字第1885号原告杨荣光,女,汉族,1976年3月11日出生,住连江县。被告李忠勇,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告杨美凤,女,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原告杨荣光诉被告李忠勇、杨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13年8月间被告李忠勇以开办公司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5万元,其中2013年8月10日借款5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2013年8月15日借款35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两次均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由被告立下借据两张交原告收执。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因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俩被告应承担共同偿还义务。请求依法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自2014年5月4日起至本案债务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包括诉讼中申请的财产保全费用4770元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1、提供借条原件2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2014)连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费票据,旨在证明财产保全及保全费情况。本院依职权调取两被告《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1份,旨在查明两被告于1999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未提供证据。被告未提供证据,也未提出质证意见,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经分析认证认为,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证明案件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认定如下:两被告于1999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间被告李忠勇以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5万元,其中2013年8月10日借款5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2013年8月15日借款35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两次均未约定借款利息,由被告出具两张借条交原告收执。之后原告经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诉讼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4)连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裁定对申请的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费为人民币4770元。综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李忠勇共欠原告杨荣光借款人民币85万元未还,有原告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等在案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该借款系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被告李忠勇经手所借,应认定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主张借款利息并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5月4日起至本案债务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忠勇、杨美凤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杨荣光借款人民币85万元及利息(月利率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5月4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时间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3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770元均由两被告负担(已由原告预交,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启开代理审判员  林上筹人民陪审员  林昌开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滨附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四、(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