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2014)东执字第311号扣划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戈,苏冠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廖戈,男,壮族,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被执行人苏冠庆,男,汉族,住所地广西钦州市。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743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苏冠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苏冠庆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999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779101040003563)。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张祯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淑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