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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少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陈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少民初字第96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1976年12月25日出生。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75年7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罗某某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撤诉结案,程序9260032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江颖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雅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