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嵊崇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丁佩罗与洪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佩罗,洪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崇商初字第121号原告:丁佩罗。被告:洪健。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佩罗与被告洪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佩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13元,由原告丁佩罗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浙飞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