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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嵊崇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丁佩罗与洪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佩罗,洪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崇商初字第121号原告:丁佩罗。被告:洪健。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佩罗与被告洪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佩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13元,由原告丁佩罗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浙飞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