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景民一初字第85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车某与当某、周某、党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党某,周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一初字第850-1号原告:车某.被告:党某被告:周某被告: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与被告当某、周某、党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某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被告当某、周某、当某1的存款16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告被告当某、周某、党某1存款16000元予以冻结。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铁锁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宏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