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景民一初字第85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车某与当某、周某、党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党某,周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一初字第850-1号原告:车某.被告:党某被告:周某被告: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与被告当某、周某、党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某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被告当某、周某、当某1的存款16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告被告当某、周某、党某1存款16000元予以冻结。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铁锁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宏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