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行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黄军斌与黄燕瑜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军斌,黄燕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920号申请执行人黄军斌,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燕瑜,女,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军斌与被执行人黄燕瑜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4)南民初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黄燕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燕瑜向黄军斌支付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将被执行人黄燕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查,申请执行人黄军斌在诉讼阶段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依法查封、冻结黄燕瑜名下址在南安市的房产。本案执行至今,被执行人黄燕瑜已偿还申请执行人黄军斌人民币5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正在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琨臻审 判 员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黄文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聪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