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经孝超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经孝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1209号罪犯经孝超,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二月二日作出(2011)昆刑三初字第5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经孝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经孝超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经孝超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特殊表扬二次,被评为二○一三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经孝超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经孝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2025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丽审 判 员 董亚昆代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