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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阳法执字第58-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吴胜强诉洪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胜强,洪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汕阳法执字第58-01号申请执行人:吴胜强,男,汉族,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汕头市潮阳区人,住潮阳区。委托代理人:钟学庆,广东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纯,广东练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洪童,男,汉族,1966年5月27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吴胜强诉洪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阳法民一初字第45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洪童认欠申请执行人吴胜强400万元,该款应于2014年4月6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吴胜强。二、申请执行人吴胜强放弃对被执行人洪童借款400万元的利息请求。三、若被执行人洪童没有按以上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则被执行人洪童应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还申请执行人吴胜强利息,申请执行人可以连同本金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19400元,由被执行人洪童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立案主动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洪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吴胜强4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40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查询辖区内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被执行人洪童有银行存款6200元,本院已依法以(2014)汕阳法执字第58-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该存款,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末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洪童经查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汕阳法执字第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松辉审判员  李绪华审判员  翁桂裕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禄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