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密执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朱勤变诉郑州轩辕耐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勤变,郑州轩辕耐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密执字第726号申请执行人朱勤变,女,汉族。被执行人郑州轩辕耐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现。朱勤变诉郑州轩辕耐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8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于2014年5月30日前偿还300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轩辕耐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