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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安庆大群包装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桐城市博源包装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保字第00127号原告:安庆大群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功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省桐城市博源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双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大群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桐城市博源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大群包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桐城市博源包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由案外人陈先超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商住房(产权证号房地权合产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安庆大群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安徽省桐城市博源包装有限公司价值24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240000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金才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逢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