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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盱马民初字第08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马民初字第0851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9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好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罗德俊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