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马民初字第08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马民初字第0851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9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好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罗德俊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