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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69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少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少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6934号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法定代表人王占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雨田,该公司同太支行负责人。被告武少林,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少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奕衡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