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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中民申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文国与被申请人牛贵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文国,牛贵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申字第1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文国。委托代理人史春秀。委托代理人周喜明,安阳市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牛贵生。再审申请人王文国因与被申请人牛贵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1)安水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文国申请再审称:牛郎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档案,可以证明申请人不存在侵权行为。尽管被申请人现在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其宅基地使用权已转让给牛郎、牛艮成,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已不存在相邻关系,也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牛贵生持有安阳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且牛贵生院内尚有旧存房屋墙体,一审通过现场勘查,确认申请人王文国的墙体所粉砌的部分已将牛贵生院内旧存墙体掩盖0.01米,王文国东屋北头部分墙体地基放大脚地平以上的部分侵占牛贵生宅基地0.04米。原审根据以上事实认定申请人王文国侵权事实成立并综合本案客观现实作出判决,并无不当。王文国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王文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文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家忠审判员  黄慧君审判员  李洪训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丽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