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覃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建雄与被执行人刘广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雄,刘广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覃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何建雄。被执行人刘广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建雄与被执行人刘广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刘广敏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3)覃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坚贵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子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