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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杨应春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应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781号罪犯杨应春,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四月一日作出(2012)寻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应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十一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以(2012)昆刑终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杨应春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应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二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院认为,罪犯杨应春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应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寿喜审 判 员  董亚昆代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