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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执字第071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胡连根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连根,臧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阜执字第0714号申请执行人胡连根,农民。被执行人臧正军,农民,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十一监区服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胡连根与被执行人臧正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阜城民初字第0622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一、被告臧正军于2014年4月10日前支付原告胡连根工程垫资的欠款31.5万元及欠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案件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3013元,由被告臧正军负担(原告已预交)。调解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中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阜城民初字第06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苏广执行员  唐将军执行员  郝晓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