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涟民一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涟民一初字第1090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卢某某,男。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9月16日以其纠纷拟先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聂金娄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邱术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