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象执民字第26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象山成达针织制衣厂、象山丰鑫制衣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象山成达针织制衣厂,象山丰鑫制衣有限公司,郑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象执民字第2678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张全培,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定辉,浙江××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象山成达针织制衣厂。住所地:象山县。代表人:郑达,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象山丰鑫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郑东,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郑达。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象山成达针织制衣厂、象山丰鑫制衣有限公司、郑达追偿权纠���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甬象商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象山成达针织制衣厂、象山丰鑫制衣有限公司、郑达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象山成达针织制衣厂、象山丰鑫制衣有限公司、郑达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甬象执民字第267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