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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蒲民初字第018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23

案件名称

原告蒲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文洁,翟彦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蒲民初字第01880号原告蒲文洁,女,1989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原王村六组。委托代理人王千经,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彦军,男,1982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大户惠村六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文洁与被告翟彦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文洁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文洁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文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蒲文洁负担。审 判 长  冉肖红审 判 员  张晓峰人民陪审员  王明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