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宜昌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东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东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931号原告宜昌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尤玉萍。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东风。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东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原告宜昌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东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东风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之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德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