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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郧县执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23

案件名称

王永清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清,东风汽车公司工业工程公司,洪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郧县执第00237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清。被执行人东风汽车公司工业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洪国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清与被执行人东风汽车公司工业工程公司、洪国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2014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王永清与被执行人东风汽车公司工业工程公司、洪国东达成和解协议,并于同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郧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郧劳人仲裁字(2013)第07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