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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安执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勇与广安顺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广安顺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安执字第660号申请执行人陈勇,男,生于1986年11月5日,汉族,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广安顺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英,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安市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区劳人仲(2014)014-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广安顺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广安顺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人民币650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云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