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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碌科信用社与董成志、杨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碌科信用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0662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碌科信用社,负责人:吕志华,主任。被执行申请人:董成志被执行申请人:杨海波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碌科信用社与被申请人董成志、杨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的(2013)建朱民初字第03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04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偿还部分借款,对剩余部分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被申请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碌科信用社同意对该案件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06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