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864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8648号原告李某某,住晋江市。被告王某某,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与被告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姝娅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钟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