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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864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8648号原告李某某,住晋江市。被告王某某,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与被告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姝娅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钟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