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王民初字第0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谢桂伦诉被告安盛天平财保襄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桂伦,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王民初字第00074-3号原告谢桂伦。委托代理人侯文武。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财保襄阳公司)。代表人叶正新。委托代理人朱臣臣。原告谢桂伦诉被告安盛天平财保襄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闫富庆审 判 员 王泽均人民陪审员 包东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邱积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