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复执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吴登元与汪勤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登元,汪勤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复执字第00314号申请执行人:吴登元,被执行人:汪勤东,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2)港商初字第18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吴登元与被执行人汪勤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港商初字第18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处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智金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臣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