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蒲XX诉被告黄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XX,黄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城民初字第00631号原告蒲XX,女,汉族,住城固县三合镇胡家湾村*组,农民。委托代理人殷彦军,男,系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X,男,汉族,住城固县三合镇胡家湾村*组,农民。原告蒲XX诉被告黄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XX及其委托代理人殷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蒲XX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12月7日办理了结婚手续,在一起共同生活,婚后于1996年7月17日生育一子黄xx。由于婚前双方缺乏深入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后来黄X染上打牌赌博的恶习,双方为此常发生争吵,被告黄X动不动就殴打原告,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2010年4月4日,双方又为黄X打牌赌博的事发生争吵,被告黄X在没有给任何人打招呼的情况下不辞而别,得知情况后原告回家到处寻找,渺无音讯,就这样原告带着儿子黄xx艰难生活,在这几年生活,原告蒲XX身心都受到了很大创伤。现在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儿子黄xx,由原告蒲XX抚养,抚养费自理。原告蒲XX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内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蒲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实原告蒲XX的基本情况。2、被告黄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实被告黄X的基本情况。3、婚生子黄xx户口簿复印件一份,欲证实婚生子黄xx的基本情况。4、结婚证原件,欲证实原、被告婚姻关系真实合法的情况。5、城固县三合镇胡家湾村委会证明一份,欲证实2010年4月4日,原、被告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之后被告黄X不辞而别,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及其原、被告双方从2010年4月4日起一直分居至今的事实。以上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故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被告黄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为查明事实,调取黄X母亲黄海x谈话笔录一份,证明2010年4月4日,黄X与蒲XX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5年12月7日办理了结婚手续,在一起共同生活,婚后于1996年7月17日生育一子黄xx。2010年4月4日,原、被告双方又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黄X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另查明,婚生子黄xx一直跟母亲蒲XX共同生活,现已成年。原告蒲XX于2014年4月21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黄X的婚姻关系。本院受理后即以(2014)城民公字第00631-1号公告查寻被告黄X,公告期满后,被告黄X仍杳无音讯。本院认为:被告黄X离家出走近4年至今杳无音讯,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蒲XX诉请离婚,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蒲XX与黄X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蒲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俊杰人民陪审员 :余永杰人民陪审员 :秦建荣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鲁荣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