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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五中法民申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唐显���与唐传中名誉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显章,唐传中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申字第2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显章。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传中。委托代理人:李宇东,重庆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志敏,重庆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唐显章因与被申请人唐传中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1713号民事判决,向本���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显章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唐传中的下属所作证言系伪造,申请人提供的录音证据足以说明本案客观事实,原审法院采信伪证并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其所作的不利于唐传中的证词实际是在为唐传中开脱,应该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唐显章认为唐传中对其的辱骂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其对唐传中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该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以及损害后果及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系等负有举证责任。虽然唐显章申请了两名证人出庭作证,但两名证人的证言存在相互矛盾之处,且两名证人均称除听到唐传中骂唐显章的一句“日你妈”外,没有听到其他谈话内容,而证人之一唐书文声称自己听力较不好,故原审法院认为上述证人证言可信度不高,对此不予采信并无不当。据此,唐显章举示的证据不能证实唐传中对其实施了辱骂行为,并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等损害后果。综上,唐显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显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江 涛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洪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