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市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张倩与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倩,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安市行初字第15号原告张倩。委托代理人王振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茂亮。被告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曾永涛,市长。委托代理人袁蕾。委托代理人严欢。原告张倩因不服被告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安市行复字(2014)第18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倩以“申请公开的西府房征决(2013)4号《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已送达给原告,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于同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张倩自愿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倩承担。审判长 肖帮华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洪 云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竣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