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阳刑二终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黄X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X和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辽阳刑二终字第96号原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和,男,汉族,1963年出生,沈阳市人,初中文化,系沈阳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员工,现住沈阳市皇姑区。1986年因强奸罪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3年10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3年10月2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4年3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4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黄X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辽阳白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黄X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伟光、屈欣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X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2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黄X和雇佣杨X海、张X林等30余人为辽阳市白塔区二道街、三道街排水道路改造工程施工。至该工程结束,被告人黄X和欠杨X海、张X林等人劳动报酬人民币256920元。后经多次追讨及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被告人黄X和仍不予支付。2013年10月23日,黄X和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13年10月28日返还拖欠的全部劳动报酬。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本案被告人黄X和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黄X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上诉人黄X和上诉理由:我承认欠工资,但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出庭检察员意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黄X和的犯罪事实清楚,并有证人杨X海、张X林、宁X良、黄X云的证言、户籍证明、工程量结算单、施工协议、辽阳市二道街、三道街道路排水改造施工量结算单、收条、清算单、欠条、情况说明、证明、信访材料、返还工资明细表、说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返还物品文件清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资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均经二审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黄X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虽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上诉人黄X和提出的欠工资属实,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上诉意见,经查,有证人杨X海、张X林、宁X良、黄X云的证言、工程量结算单、施工协议、辽阳市二道街、三道街道路排水改造施工量结算单、收条、清算单、欠条、情况说明、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资认定上诉人的行为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要件。综上,原审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凯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李洪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德慧附: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