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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民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项兆华与马保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兆华,马保富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项兆华。委托代理人项月琴。被告:马保富。原告项兆华为与被告马保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项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项兆华负担。审 判 长  杨军区人民陪审员  陈素芽人民陪审员  陈维国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