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临民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项兆华与马保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兆华,马保富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项兆华。委托代理人项月琴。被告:马保富。原告项兆华为与被告马保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项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项兆华负担。审 判 长 杨军区人民陪审员 陈素芽人民陪审员 陈维国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