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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徐州斯尔克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南庄喷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斯尔克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南庄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0315号原告徐州斯尔克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沂开发区北京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孙德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德明。委托代理人沈美根。被告苏州市南庄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轮穗村。法定代表人周明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斯尔克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南庄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斯尔克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斯尔克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斯尔克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1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041元,由原告徐州斯尔克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菊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万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