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民三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三初字第387号原告:谭某,女,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李某,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贾明玲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春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