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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塘支行与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湛锦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塘支行,广州市傲凡服装有限公司,吴坚毅,阮秀荷,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5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湛锦和,住广东省增城市。委托代理人:武传胜、周政华,分别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塘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负责人:王胜刚。委托代理人:林川、王靓,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傲凡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吴坚毅。原审被告:吴坚毅,住增城市。原审被告:阮秀荷,住增城市。以上三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伟强、朱汉平,分别为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汪涛。原审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负责人:陈凯慧。上诉人湛锦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增法民二初字第5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案件涉案金额逾4400万元,数额巨大,且涉案当事人较多,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由本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