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潘鸽与被执行人李国东、周春波、刘成刚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鸽,李国东,周春波,刘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343号申请执行人潘鸽。被执行人李国东。被执行人周春波。被执行人刘成刚。申请执行人潘鸽与被执行人李国东、周春波、刘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51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李国东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潘鸽借款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周春波、刘成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51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泽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