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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执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龚海霞与罗志国、唐超强、唐艳阳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海霞,罗志国,唐超强,唐艳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99-2号申请执行人龚海霞,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被执行人罗志国,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被执行人唐超强,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第三人唐艳阳,女,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龚海霞与罗志国、唐超强、唐艳阳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龚海霞与唐艳阳达成和解协议,以250000元了结此案,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3)岳民商初字第6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温端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