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民鄢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晓峰与被告刘巍、何丽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峰,刘巍,何丽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民鄢初字第00153号原告陈晓峰。委托代理人彭擎旻,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巍。被告何丽。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常华,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峰与被告刘巍、何丽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峰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晓峰负担。审 判 长 李学锐人民陪审员 刘天平人民陪审员 刘圆圆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邱方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