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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南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国不服商南县湘河镇人民政府的湘政发(2014)29号林权处理决定一审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国,湘河镇人民政府,李长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商南行初字第00003号原告李志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茂,系商南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湘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理人喻晓东,系该镇副镇长(主持工作)。委托代理人熊伟,系该镇综治办主任;委托代理人邱新茂,系商南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李长彦,男,汉族原告李志国不服商南县湘河镇人民政府的湘政发(2014)29号林权处理决定,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志国当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国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志国负担。审 判 长 :赵建华审 判 员 :陈中林人民陪审员 :汪忠武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晓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