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16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张孝宇与周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孝宇,周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160号原告张孝宇,律师。被告周咏,公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孝宇诉被告周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孝宇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孝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孝宇承担。审判员 甘方针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香耀 百度搜索“”